臭气治理工程排放浓度标准
发布时间:2026-09-21 14:45:21 浏览次数:32130
臭气排放浓度标准主要依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执行,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解读:
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
适用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排放限值:
有组织排放源: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源: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水域监测: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等,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特殊区域与情况:
对于重点管控地区,可能执行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企业需满足属地环保要求。
新标准取消了分级设置,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监测与分析方法:
采样点设置: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无组织排放源的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采样频率:根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每2小时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测定方法:包括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气相色谱法等,具体方法依据标准中引用的相关分析方法进行。
转载:互联网
关键词:海南污水处理工程、海南臭气治理工程,海南污水处理设备,海南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海南环保工程,海南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海南环保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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